金管会提出「三不」理由,坚持财政部76年发布的900号公告,已核定TDR是证交法之有价证券,因此无修正必要。

但根据当年在证管会二组负责此公告的辅大法学院院长郭土木,去年于高院证词,民国76年还是动员戡乱时期,为避免外国有价证券走私到我国后无所管制,因此900号公告将外国有价证券进到我国境内后,列入管制范围;其管制对象,是原汁原味的外国有价证券。

律师指出,依郭土木的解释,TDR是中华民国的存托机构,在台湾境内依据我国法令发行,已经不是原来的外国有价证券,而是独立的商品,因此TDR并不是900号公告所要涵盖的范围。

台北大学法律系教授游进发依时间序说明,TDR直到87年才出现,所以76年的900号公告不可能预见11年后才出现的金融商品,「76年的900号公告并没有要核定TDR为证券交易法上有价证券的意思」,律师林柏男用周星驰电影台词嘲讽:「难不成是用明朝的剑斩清朝的官?」

至于陈椒华认为此次修法为个案「量身订做」,林柏男更是提出多件判决,表示有四位被告因TDR规范不清而被判刑入狱,绝非单纯个案。林柏男表示,金管会态度强硬,还主张不必修法、不违宪、不违反人权等三不说法,为了掩饰自己疏漏,未公告TDR为《证交法》上有价证券的缺失,不惜动用各种国家资源,陈椒华身为立委,不但不为人民把关修法,竟还反指余天是为经济重犯护航,过去已经有四位当事人因投资TDR遭刑期加身,岂是如今一句「为个案量身打造」就能轻轻带过?」

林柏男认为,司法是维謢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律本该随社会经济等脉动,并配合国际趋势进行滚动式修正,使法律条文符合最新的社会经济实况,同时避免各种因法律规范的不够明确所造成的人权侵害,当法律缺乏明确性时,政府就有空间上下其手,并透过宽松解释,恣意侵害人民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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