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方姓男子经营的工程公司,因滞纳2012年度至2016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519万余元,台北国税局于2016年11月间将方男移送新北分署执行。行政执行官调查后发现,方男公司因有虚报员工薪资之情事,台北国税局于2014年5月起多次通知方男陈述意见,方男承诺愿意缴税,但却于2016年4月变更公司负责人规避执行。
行政执行官进一步追查后发现,方男公司2014年5月至2015年8月间获利高达2350万余元,竟未用以缴纳欠税,且方男的公司银行帐户还于2016年转帐168万余元至方男之妻子帐户内,并于同年另外成立一家公司继续营业。行政执行官认定他隐匿财产规避缴纳,12日通知他到案说明后,认定他符合管收要件,立即向新北地方法院声请管收,法官审理后认为方男「显有履行义务之可能,故不履行」及「就应供强制执行之财产有隐匿或处分之情事」等管收事由,裁定准予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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