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男向法官表示,2008年间透过网路聊天室认识林女,2人在2011年初相约见面后互有好感,他随即向林女表白,双方约定以结婚为前提交往,他每月至少汇款2万元给林女储蓄作为结婚基金,林女则应允日后与他共结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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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男是职业军人,收入稳定,从2011年3月起按月汇款至林女的邮局帐户,期间除透过通讯软体联系,每几个月也会与林女相约在汽车旅馆见面、发生性行为,每次相处约1、2天。
截至2020年9月止,罗男共汇款316万8500元至林女的邮局帐户,这才发现林女隐瞒已婚身分且育有1女,也没有与丈夫离婚的打算,气得罗男向法院诉请撤销赠与,要求林女还钱。
林女则辩称,罗男一开始就知道她已婚且育有女儿,仍执意追求,得知她家境不佳,还单方面主动汇款,做为照顾她们母女的费用,希望双方持续恋爱关系,她虽勉为其难同意交往,但持续要求罗男结束这段关系,罗男均不理会,她遂于2020年9月下定决心提出分手,没想到罗男开始骚扰她与家人,她还一度声请保护令。
台中地院法官审理后发现,林女与亲友对话曾提到「我真的是想跟他(罗男)结婚阿」、「我会在跟他结婚之前把身份结束」等语,与罗男对话则提到「我想跟你在一起阿」、「我要跟你同甘共苦,所以没有要求一定要有婚礼阿」、「我承认是诈骗」、「我原本是要签离婚」等语,足见罗男主张两造系以结婚为前提而交往等语,堪信属实,且罗男如非因信任双方日后会结婚,岂会在知悉林女已婚生子的情况下,按月汇款长达9年7个月。
法官认定,罗男汇款给林女是以两造结婚为前提所为之赠与,附有林女应与其结婚义务之约款,属附负担之赠与,林女既不愿与罗男结婚,罗男自然有权利撤销赠与,并依不当得利要求返还赠与物,一审判决林女应全数返还罗男所赠与的316万8500元。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