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分院指出,被告去年7月5日2时许在高雄市凤山区超商内,见被害人独自饮食,上前搭讪遭拒,竟顿萌强制性交犯意,将人强拉跌坐在地,不顾其踢动双脚反抗,强行掀开被害人上衣抚摸胸部,强褪被害人裤子、内裤,以手指插入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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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恶狼脱裤想进一步时,因店员、顾客闻声前来制止,仓皇捡起裤子脱逃。但3小时后却重返超商行窃。警方获报前往,与恶狼发生扭打后压制。全案依妨害性自主、妨害公务、窃盗等罪嫌移送高地检。

男子遭警方制伏逮捕。读者提供
男子遭警方制伏逮捕。读者提供

高雄地院审理发现,被告早经诊断罹有思觉失调症,2021年自行停药未再回诊,致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已处于显著降低之状态,符合减刑规定,依强制性交罪判处徒刑2年6月;在执行前须令入相当处所,施以监护1年。民事部分,则判处需赔偿被害人30万元。

全案提起上诉,高雄高分院今日上午宣判,合议庭认为一审刑事判决认事用法均无违误,维持原判,可上诉。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法官则认为,酌定精神慰抚金数额为30 万元,似漏未审酌「被告加害程度(即被害人受损害程度)」且所酌定数额过低,被害人请求被告赔付100 万元之精神慰抚金,显不为过,应予照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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