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资深法官指出,许多人对于性骚扰、强制猥亵罪的区别感到混淆,因为两者都与「性」有关、违反被害人意愿,先说《刑法》第224条强制猥亵罪,可处6月以上、5年以下徒刑,构成要件为「对男女以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或其他违反意愿方法,为猥亵行为」,是「非告诉乃论罪」,意思是除了被害人可提告,其他人也可告发,且追诉期有20年。但若发生在配偶之间,法律规定是「告诉乃论罪」,必须由当事人提告,司法机关才能受理。

刘仕杰(图)遭一名女子指控强吻、拉手摸下体。翻摄刘仕杰脸书
刘仕杰(图)遭一名女子指控强吻、拉手摸下体。翻摄刘仕杰脸书

而《性骚扰防治法》第25条第1项强制触摸罪,可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万元以下罚金,构成要件为「意图性骚扰,乘人不及抗拒而亲吻、拥抱或触摸臀部、胸部或其他身体隐私处」,这是告诉乃论罪。

这名法官进一步说明,性骚扰、强制猥亵虽由不同的法律来规范,构成要件、罪名及刑度也不相同,但民众看完法条仍不免产生模糊感,对此,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800号刑事判决作出说明,若从「犯罪者主观目的」分析,《刑法》强制猥亵罪是以被害人作为自己泄欲的工具,借以满足自己的性欲,是标准的性侵害犯罪方式之一;而《性骚扰防治法》强制触摸罪是以骚扰、调戏被害人为目的,不一定能借此完全满足性欲,也就是俗称「吃豆腐」、「占便宜」、「毛手毛脚」、「咸猪手」。

若从「犯罪所需时间」来判断,强制猥亵通常必需耗费一定的时间,压制对方、满足自己性欲,而性骚扰的强制触摸罪由于构成要件包括「不及抗拒」,因此特征是短暂性、偷袭性,短短数秒间发生并结束,被害人根本来不及抗拒。

基于最高法院判决的以上见解,这名法官认为朱学恒偷袭强吻钟沛君,比较接近《性骚扰防治法》强制触摸罪,不见得构成强制猥亵,但刘仕杰不仅强吻还拉女生的手摸他下体,已构成《刑法》强制猥亵罪。

不过,律师游婷妮认为朱学恒除了强吻还拥抱钟沛君,可能碰触到她的胸部,这样又亲又抱而且还「回马枪」做了2次,恐怕不能只视为偷袭吃豆腐,朱男的目的可能是为了「满足性欲」,应以强制猥亵罪论处。至于刘仕杰拉手摸下体,游婷妮认为毫无悬念,就是强制猥亵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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