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上午改认定鸡排妹未侵害商誉,判决免赔半毛钱,全案定谳,详细判决理由仍待法院稍晚公布。

一审判决指出,本名郑家纯的鸡排妹曾在个人脸书发文指出,「我的大腿做过两次抽脂手术,因为18岁时在元和雅做坏了,导致得再找信任的医美做第二次补救」,并向当年合作抽脂的高雄元和雅诊所提告,要求撤掉诊所门口柱子广告照,求偿新台币150万。

元和雅医美整形集团委任律师葛光辉民国109年底出面召开记者会指出,双方合约并无载明照片授权使用期限,不会撤下。另针对鸡排妹提到「抽脂手术做坏了」部分,葛光辉也前往高雄地方法院反告鸡排妹,求偿名誉损失300万元。

葛光辉当时指出,鸡排妹多年前和诊所签订肖像权发表合约,合约中委请鸡排妹应担任诊所见证人,配合疗程提供术前、术后的拍摄照片供诊所刊登。诊所并免费提供鸡排妹大腿抽脂服务。

葛光辉说,鸡排妹抽脂后在民国101年8月出版个人写真集「十八岁的礼物」,里头还大幅标注「感谢元和雅,好喜欢现在的自己啊」,并在该页附上修长双腿照片,可见她对抽脂手术成果十分满意,也对元和雅表达感谢之意。

一审高雄地方法院法官审理时,依据鸡排妹当年在写真集内页写下「感谢元和雅,愿意为了喜爱我的你们,做很多的努力,让自己能够更完美的呈现」等语,据此认定若当年手术已造成其大腿异样,应该不会发表这些感谢词,且从其提出的照片等证据中,看不出有大腿肉眼可视凹凸不明等。

合议庭考量鸡排妹身为具一定知名度演艺公众人物,却在个人公开脸书发表负面言论,可认高雄元和雅诊所商誉权确实受侵害,进而导致民众不愿前往接受医学美容服务,且因她始终未尽查证义务证明,据此判赔应赔偿元和雅诊所90万元。(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