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法官审判工作性质繁杂,核阅卷宗、撰写裁判书类所费工时甚长,每月加班时数达到可申报的上限20小时,并不罕见,依据事证,不能排除陈梅钦下班后晚间在外应酬却填报加班,只是他「便宜行事」,实际上他当月有加班20小时,只是随意填报的日期并非实际加班日,这种行为虽然不当而损及司法形象,但属于行政惩处范畴,不构成《刑法》诈欺取财罪。
至于检方起诉陈梅钦财产来源不明罪,指称他「承审案件期间,多次遭检举接受律师招待买春、收受贿赂」,高院认为检方无法证明陈梅钦贪污,也未具体说明所谓1500万元「来源可疑财产」跟贪污有关。
另外,检方虽主张法官评鉴委员会曾认定陈梅钦「超额提领现金,再分批存入自己或配偶帐户」、「贷款目的说词反复」,这些可疑行为违反法官工作伦理且情节重大,但高院认为陈梅钦2012至2018年确实有向合作金库、台湾中小企业银行贷款,难以因为他这段期间财产增加金额超过法官薪资收入,就认定触犯财产来源不明罪。
判决免职前已先请辞转任律师
依据以上理由,高院今仍判陈梅钦无罪。此案依据《刑事妥速审判法》规定,除非有「判决适用法令抵触宪法」情形,检方才能上诉。
陈梅钦2018年遭法官评鉴委员会调查骚扰女书记官、浮报加班费案,随即主动请辞,惩戒法院2019年判他免除法官职务时,他已经转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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