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大同公司2017年5月11日举行董事会改选,郑文逸为争取董、监事席次,事前布局大量购入股票增加持股,并趁势炒作股价牟利,从2016年9月1日到2017年3月6日,伙同林振兴等共犯以相对成交、相对委托成交、连续高买低卖方式,制造大同公司股票交易活络假象,操纵股价期间长达121个交易日,影响大同股票市场价格,破坏证券交易市场秩序自由交易价格机能,损害投资大众权益。

审理时,郑文逸等5人矢口否认炒作大同股票,但法官依据他们的证券帐户及银行帐户交易往来明细、汇款单据等资料,认定他们触犯《证交法》高买低卖证券罪。

至于犯罪所得,法官认定郑文逸海削12亿5717万余元,林振兴进帐3亿897万元,邹兴华2669万元,金主张莒华赚到利息30万元,郑男的秘书张湘羚奉命协助炒股,没捞到好处仍惨遭高院判刑3年8月,主导犯行的郑文逸判刑13年6月,林振兴、邹兴华各判9年10月、4年8月徒刑,张莒华被判刑4年。可上诉。

另外,投资人保护中心代表166名受害股民求偿,一审判郑文逸、林振兴、邹兴华、张湘羚4人连带赔偿6386万余元。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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