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一、二审认为农业处人员通知台电断电的程序并无疏失,且虎头蜂在觅食及飞行未受干扰情形下,不会主动攻击人类,因此农业处未在蜂巢周围设置「危险」、「注意毒蜂」等警告标志或立牌,不能说是怠于执行职务。
但更一审认为,农业处人员2019年6月29日委托包商摘除蜂巢,包商发现蜂巢在高压电杆上,立即回报须先通知台电断电才能摘除,但农业处未考量虎头蜂有立即危害人命的危险,竟迟至7月2日才通知台电公司断电。
台电随即依停电流程,排定7月9日晚间8至9时暂停供电,但当天上午李妇就不幸被虎头蜂螫死。更一审认为农业处人员不仅怠于执行通知职务,也没依照《行政执行法》相关规定积极防止危险发生,未在蜂巢警戒范围设置警示标志提醒民众,这些疏失都是怠于执行职务,须负赔偿责任。
审酌后,更一审今改判宜兰县府赔偿李妇家属精神慰抚金100万元、丧葬费38万7000元,合计138万7000元。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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