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张钧纶脸书贴文:
#现在还只是半套
国民法官法目前成熟到可以判决的案件,都是「半套」,就是定罪没有争议,差别只在量刑。预计年底就会出现定罪、量刑都有争议的「全套」案件,这就会比现在1-3天就审结的「半套」案件花更多时间。而且目前适用的案件只有《国民法官法》第5条第1项第2款的「故意犯罪因而发生死亡结果者」,也就是集中在杀人、伤害致死、酒驾致死等,到了2026年才会扩大到同条项第1款的「所犯最轻本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与被害人完全和解获原谅,才可能避开国民法官参审
依据日本「裁判员制度」的经验,国民法官下手狠,平均量刑会比职业法官重,所以台湾近来已经有若干案件当事人尝试规避国民法官判决了。他们是透过《国民法官法》第6条第1项声请法院裁定不行国民参审,但是,果然也如同预期,基本上都驳回了(谜之音:让你们尝尝乡民的厉害)。目前唯二不采国民参审的案件,一件是肇事驾驶已经完全认罪且与被害人和解已在履行,被害人接受道歉还帮忙向法院求情,这就没有什么争议,另一件是集体伤害致死,由于案件涉及人数太多,审理成本太大。
#国民法官是劳力及资本密集制度
国民参审制事实上是移植日本裁判员制度,也就跟英美式陪审团审判更为接近,与传统法庭不同,是采取「审理庭中心主义」与「口头审理主义」为核心,为何国民参审会造成这种改变?主要跟它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有关,所有的证据必须到法庭上呈现,所以案情就主要靠讲话来表达,由于国民法官平常都有别的工作要做,所以要连续数日从早到晚开庭只审这一件。
这样会导致要照顾国民法官的职业法官、检察官与律师的工作量都会暴增,不仅法院及地检署采用专庭来处理,如果律师接了一件国民参审案,至少二、三个星期以内无法去处理其他的事务,如果是复杂案件,恐怕更会停摆一个月。
所以,这就是律师界普遍认为,纯就机会成本而言,接国民法官案就不是件划算的事。即使法扶基金会即使开出国民参审案的报酬为7.5万,是法扶一般刑事案的2倍,律师们还是兴趣缺缺。
只能说,民众如果成为被告面临国民参审诉讼,真的不能吝惜金钱,如果不想给律师赚,那就把钱真心地给被害人换取和解及原谅吧。
#新制让被告很难过
国民法官参审过程的前半段,有一天半左右是被告不太好受的时段,会被案件事实密集轰炸,流程从开庭陈述开始,然后勘验现场图、照片、录音、录影及验尸报告,接著讯问被告,这时检察官、国民法官都可以发问,告诉代理人就是被害人方面也可以表示意见,基本上就是让你头抬不起来,但不抬头又不行。
到了最后量刑阶段,检察官、被告、辩护人都会讲话,你会发现检察官都是有练过的,被告说的话,又会再一次被检视。过去任何一个刑事被告,都不曾遭遇这种高强度的密集检视,在法庭上的一举一动都会被国民法官看在眼里。
#好故事永远是必要的
「什么样的认错会比较符合人设」,以北院审理的酒后驾车致死案来说,被告及辩护律师提出「律师代我表示懊悔」、「抄佛经」、「不是我开的」、「对方突然煞车」、「展示照片不要太血腥」等抗辩,就让人觉得花招实在太多又不有效。与其躁动,不如安静想想,如何提出一致的案情说法,至少就把当初被捕时喊出的「对,我开车,我酒驾,我承认」,从审理开始就贯彻到底。
反复无常的抗辩方式过去或许还行得通,但现在那种小学生式的认罪的方式,国民法官只要丢出一道陷阱题「是否因为当时已经凌晨四点,脑子不太清楚,前车有煞车状况,所以反应不及?」,就忙不迭地去咬饵说「是」,马上就被认为「认罪不真诚」。我以为被告在上场前已经被律师教得差不多了,但法官居然禁止律师「当庭面授机宜」,连律师也一并羞辱了,戴著口罩也会被看到在讲话?被告咨询律师是《宪法》保障的权利啊。
不过,这件事给了我们一个教训:好故事永远是必须的。即使是罪该万死的案件,也要有个「好汉做事好汉当」的故事,让你的当事人在面对冷不防的陷阱时,迅速地加以辨认而绕过它。
所以律师如果没花时间做好充分的准备,在国民参审法庭是绝对不够用的,这可是牵涉到好几年刑期的问题。所以,我个人是不想接国民法官案,因为需要律师大量地投入,当事人可能还不受教。
#交互诘问与异议是大学问
证人交互诘问有些规则在《刑事诉讼法》有在教,但是这方面的实战技术是很难教的,而且律师在这方面比检察官薄弱很多,一来是过去用不到,二来是法官有时会制止律师太过凌厉,不像检察官还有自己的侦查庭可以反复练习。
「主诘问」最重要的一个原则就是「不要诱导」,这次新北地院审杀夫案,被告律师就是犯了这个毛病,差点翻车,提出PowerPoint事证,最好还是经过审判长许可比较安全。至于「反诘问」则刚好反过来,必须「一直诱导」,否则被诘问的敌性证人就会闪掉或提出辩解。
而「异议」可能贯串整个庭审过程,适时的异议,可能救下你的当事人,但最好评估时机,因为国民法官会觉得不爽被打断。比较常见的异议,通常包括诱导、要求证人臆测、辩论性问题、传闻、关联性、已问已答、假设性问题、超出范围,这次新北杀夫案出现很多,都是检方提出的。
#专家证人或类似制度的建立
以新北杀夫案而言,一个家暴背景的案件,如果没有专业人士为被告发声,被告永远不会被理解、认同。但是解读被告心理,并不是律师的专业,而国民参审制就像奥瑞岗辩论赛是模拟陪审团审判一样,如果开庭陈述没有抓到核心,交互诘问又久攻不下,到结辩时就已经一泄千里,后果是立即的,因为判决在隔天甚至马上就作出,没有过去的一个月后再宣判这种事了。
然而,现在无论是国民参审或是一般民刑事制度,证人与鉴定证人的表现力本来就是检方强,特别是我国主要刑事专业鉴定领域,整个几乎都是国家警调垄断的范围,对辩方很不利。目前只有商业事件法引进了英美法系所使用的专家证人,相对法制落后的中国则在民刑事诉讼直接由「专家辅助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辅助双方对专门事实发表意见。这方面,司法院不能再继续打迷糊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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