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詹姓男子与龙姓男子(另案审理中)及辛、黄2名少年(已由少年法庭审结)2020年3月26日凌晨1时许,共同前往桃园市统一超商福神门市,进门前,4人于抖音上见某网红、文案为「超商放鞋子」的影片,遂起模仿之心,而共同于同日凌晨1时49分许在福神门市内,由詹男及龙姓男子分别将黑鞋、拖鞋摆放在内有御饭团、香蕉等食物之开放式冷藏柜上,由该2名少年分持手机照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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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照片再由2名少年以限时动态方式上传至其等之个人脸书及IG页面供人观览,使多数人均得共见共闻,而以此方式散布福神门市食品卫生管理松散及品质不洁之不实讯息,案经统一超商发现后报警循线查获,统一超商也以此举令超商名誉受损,请求詹男赔偿非财产上之损害100万元。

詹男坦承系他将鞋子放置于福神门市之食物开放式冷藏柜上,但照片并非其所拍摄,亦非其上传至网路,但坦承其他少年是一起的,虽在庭上道歉,也表示愿赔偿,但认因超商请求之非财产上之损害赔偿金额过高。 

桃园地院认为,詹男在该刑事案件中坦承犯罪,并依犯散布图画诽谤罪,处拘役40日,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1日,然按公司系依法组织之法人,其名誉、商誉遭受损害,无精神上痛苦之可言,无依民法第195条第1项前段规定请求非财产损害赔偿之余地,统一超商为公司法人,其主张因詹男所为之诽谤行为,致其商誉受损一节,系对其经济上评价之侵害,仍无精神上痛苦之可言,自不得民法第195条第1项前段规定请求损害赔偿。而除了名誉权之外,统一超商并未再主张其有其他权利遭到侵害,是本件请求给付100万元,乃属无据,应予驳回,全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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