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部整理出修法重点如下:

一、修正遴选要件(修正条文第4条)

(一)提高遴选门槛,至少须执行逾三分之一、累犯逾二分之一刑期,于可提报假释前一年,且在监行状善良,无危害公共秩序、社会安全之虞者,方得参加遴选。

(二)排除故意犯罪致死、最轻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以及其他重大暴力、高再犯及高逃亡风险之犯罪。

(三)重大贪污及经济犯罪,无犯罪所得或缴回犯罪所得者,方得参与遴选,否则一律排除。

(四)排除加重诈欺、加重妨害自由、招募他人至国外参与犯罪组织等跨境犯罪。

(五)排除制造、运输、贩卖、转让等毒品犯罪,惟考量现行毒品刑事政策已转趋以治疗代替处罚,仅单纯持有及施用之毒品犯始得参与遴选至开放式机构接受戒瘾治疗,俾利复归社会。

 

#贪污部分补充说明:此次修法,采层级化处理,有关贪污治罪条例第4条所列各款之罪(一级贪污罪),例如:违背职务收贿罪等,因法定刑度均属最轻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依照外役监条例第4条第2项第2款「所犯最轻本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规定,一律排除,不得遴选,并无例外。惟贪污治罪条例第5条所列各款之罪(二级贪污罪),例如:不违背职务收贿罪等,因法定刑度均属最轻本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依照外役监条例第4条第2项第8款规定,原则上不得遴选,例外仅于符合该款但书规定,无犯罪所得或缴回犯罪所得者,方得遴选。

#毒品部分补充说明:依照外役监条例第4条第2项第7款规定,凡制造、运输、贩卖、意图贩卖而持有、强迫欺瞒他人施用毒品、引诱他人施用,转让等毒品犯罪类型,一律不得遴选,仅单纯持有、施用之毒品犯罪受刑人,始得参与遴选,本部并将辅以全面验尿等具体措施,加强管控,以防止再犯。

二、增列淘汰事由(修正条文第18条)

受刑人违反返家探视规定、受伤或罹患疾病,致不适于外役监继续执行等情形,立即移回一般监狱,收回已得之缩刑,确保社会安全。

三、严审返家探视要件(修正条文第21条)

外役监须严格考核受刑人在监行状善良、无危害公共秩序及社会安全之虞,才准予返家探视。

至于外界质疑本次修法未修正累犯部分,因现行外役监条例原则上仍排除累犯,仅开放前案均为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轻罪之累犯,惟仍须符合其他遴选要件始有获选之可能性。

有关单纯施用、持有毒品之外役监受刑人部分,本部亦将以全面验尿等具体措施,加强管控,俾防止再犯。

另外役监之缩刑制度,将并同「行刑累进处遇条例」全盘检讨修正,以符制度之一贯性及完整性。

此外,外役监遴选会议过程除维持现有书面会议纪录外,亦将录音录影,并于「外役监受刑人遴选实施办法」订立相关保管及调阅规范,以强化遴选程序之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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