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决指出,郑姓园长为幼儿园负责人,其于民国109年11月间在2岁专班清理幼生呕吐物时,因1名周姓幼童持续丢掷卫生纸、湿纸巾等至呕吐物处,经多次制止并带离现场,幼童仍持续同样行为,园长施力对幼童大腿两侧捏2次,致其挫伤。

刑事部分,郑姓园长被依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月确定;行政部分,新竹巿政府做出行政处分,认定园长违反幼照法,4年不得进用或雇用,并废止幼儿园设立许可及收回立案证书,园长不服,以其及幼儿园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

园长主张,对幼童所为本意为警告,可能有控制力量失当情形,但并非恶意体罚,捏触大腿行为预期能督促制止幼童当下失控行为。

园长表示,市府以对幼童管教行为属体罚,以及先前曾经裁罚等理由,直接认定本件有侵害儿童权益行为,进而废止幼儿园设立许可并收回证书,适用法律明显有误及违反比例原则,请求法院撤销原处分。

法院认为,郑姓园长是幼儿园负责人,对于幼童所为,已造成幼童两侧大腿挫伤,并经刑事法院判处罪刑确定,足以认定他有非属情节重大的损害儿童权益行为,本件巿府做出原处分认事用法并无违误,也没有违反比例原则,判决驳回,可上诉。(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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