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发时24岁的朱男提告指称,他若没受伤顺利结训,就能正式任用为消防人员,起薪4万7000元,但因「人形蜈蚣」意外,卫生福利部认定他受到重大创伤,领有轻度身心障碍证明,经过2次手术至今不能跑、跳、快走,走路会跛脚,左侧肢体无冷热知觉及痛觉、右侧肢体运用障碍,无法准确握笔写字,目前在工程公司当技术员,月薪只有2万5000元,因此向消防署求偿工作损失及劳动力减损、看护费、精神损失共660万余元。

消防署反指学员隐瞒病情

审理时,消防署强调面对灾害时,消防人员身上需背负重达20多公斤装备在火场里穿梭,甚至再揹一个瘫软的人爬楼梯、快跑,争取时间抢救人命,体力大量耗损,必须接受高强度训练、培养团队精神,才能应付各种型态灾害,为了锻练协调性、负重能力及前臂、背部肌耐力,才会利用课外时间加强体能训练,包括堆叠训练在内。

消防署还主张,堆叠训练每次约1至2分钟换手操作,学员可以暂时休息,合乎比例原则,且朱男在受训前曾因脊椎不适去看中医,刚受训做俯地挺身就撑不太起来,向同学表示肩膀「超级无敌痛」不能转动、双脚无力走路一跛一跛的,连脖子都不太能转,可见朱男在堆叠训练前早就出现肩颈、手、脚酸痛、无力,症状非常严重,并非堆叠训练造成他颈椎受伤,他本来就罹患「老年性骨质疏松症」、骨刺以及颈椎退化疾患,有气喘、急性支气管炎、上呼吸道感染、恶心、胸闷、胸痛等病史,却在「健康问卷」中故意填载不实内容,刻意隐瞒病情继续操练,属于重大违规,不应要求消防署赔偿。

班长证称堆叠训练不恰当

法官传唤其他学员作证,他们证称:「堆叠过程中,操到后面有听到一些学员有在哀嚎,我认为堆叠动作很危险。」、「很多同学都上肢无力以至于直接坠落地面,隔天也有不少同学横纹肌溶解,住院观察好几天,我认为堆叠动作很危险。」、「堆叠动作非常危险,堆叠过程中造成下背腰椎不适。」

甚至连当时实施训练的教育班长也证称:「我认为堆叠、弯腰爬柏油路等体适能训练,并非科学性操作,加上学员体能参差不齐,部分学员可能适应不良或难以负荷,这部分我认为不太恰当,应寻求更适合的操作,例如TABATA(间歇训练)、核心肌群、徒手健身等。」

法官依据相关事证,认为消防署实施堆叠训练有过失,与朱男受伤有因果关系,且训练计划中的「消防体适能训练课程」并未包含堆叠训练,虽然课外时间加强训练并无不当,但堆叠训练的强度及危险性与强化体能目标相较,逾越比例原则,计算朱男的工作、精神各项损失后,北院判消防署要赔偿朱男496万3696元。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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