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胡男在案发前上网搜寻号称30秒见效的迷奸水「恶魔邱比特」,联系卖家后,对方传LINE告诉他是「催情药、春药」,会产生想要性爱的感觉,胡男再三向卖家确认春药有无「明显效果」,最后会不会「发情」。

胡男出庭辩称:「下药是想知道药效,以后交女友时用来助兴、增加情趣。」强调自己不知道春药有毒品成分,只是想要让小模在拍照时有「眼神迷蒙」的效果,无意对她性侵,而且当时没有阻挡她报案,也没销毁证物饮料,而是与她一同等候警方到场。

依据刑事警察局鉴定,胡男掺在燕麦饮料中的第二级毒品伽玛羟基丁酸(GHB)可使人丧失知觉、产生幻觉、暂时性记忆丧失、昏迷、昏睡、晕眩,加上胡男向卖家再三确认有无「明显效果」、会不会「发情」,法官认为胡男下药目的是对小模催情,让她想要性爱,意图强制性交。

而且当天拍照前,双方除了确认地点、价格外,也沟通小模拍照时所穿服装是否透明、性感,如果胡男要求「迷蒙眼神」效果,大可直接跟她说,何必暗中下药,法官因此认定他打算等小模喝下春药后逞欲,考量他承诺赔偿60万元已达成和解,台北地院依以欺瞒方法使人施用第二级毒品未遂罪,判刑3年10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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