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男告诉法官,儿子变换车道准备下石碇交流道时,因行车死角的关系与对方发生误会,开到静安路时,「对方车子就开到我们车辆前方踩刹车,示意我们下车并且口气很差,我儿子也下车跟对方解释并道歉,因为我看到对方火气很大,担心对方车上不知道有多少人,怕我儿子受到伤害,所以我情急下想要拿东西保护儿子,刚好后车厢只有孙子用的短短的玩具棒球棒」。
对方的苏姓驾驶则说,许男儿子跟他理论时,许男拿著球棒凑过来,球棒好像有敲到他的车,后来许男被家人拉开,许男儿子就当场向他道歉,自己没受伤也没有财物损失,不清楚许男为何拿球棒下车,不过自己当时并无畏惧的感觉。
法官认为许男虽携带球棒下车,但依据现场影像截图,他没有持球棒攻击任何人,不符合《社会秩序维护法》「无正当理由携带具有杀伤力器械」的构成要件,因此裁定不罚。警方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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