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益世所争执的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定,主要意旨为:民意代表受托对行政机关或公营事业机构人员关说、请托或施压,实质上是运用职务或身分地位,去影响承办人员执行职务,如果民意代表是在「议场内」利用职权关说、请托或施压,属于《贪污治罪条例》收受贿赂罪的「职务上行为」;如果是在「议场外」,形式上又具有公务活动的性质,例如开会前的拜会、要求相关人到立委办公室说明、出具便条或函件转交承办人,或者召开协调会邀请行政机关说明,甚至对于其他民意代表劝诱、请托或施压,使其他民代连署、代为提案或代为质询等,这些与职务具有密切关连、形式上又具有公务活动性质的行为,不论是否在上班时间或是否在公务场所,也都属于《贪污治罪条例》第5条第1项第3款收受贿赂罪的「职务上行为」,可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6000千万元以下罚金,因此,民意代表若以上开方式收受贿赂,已触犯职务上收受贿赂罪。
其次,大法庭认为民意代表的行为如果形式上不具有公务活动的性质,但行为违反《利益街突回避法》第12条假借职权图利的规定,仍会构成《贪污治罪条例》第6条第1项第5款非主管或监督图利罪,可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3000万元以下罚金。
换句话说,民意代表如果明知违反《利益冲突回避法》的规定,仍利用职权机会或身分,图自己或其他私人的不法利益,因而获得利益者,纵然行为不具有公务活动的性质,而不符合职务收贿罪的构成要件,但仍会触犯非主管或监督图利罪。
大法庭审理时委请林志洁、许恒达、谢煜伟及洪兆承等4名法律学者担任鉴定人,今年3月作出裁定后,最高法院依照大法庭统一见解,将林益世贪污案的更一审判决撤销发回,现由高等法院更二审依照裁定意旨重新审理。
更二审今开庭时,林益世透过律师主张大法庭的裁定「扩张解释」专家学者的意见,有违宪之虞,过几天将声请释宪,并建议更二审暂停审理,但法官询问律师「主张大法庭裁定违宪的理由是什么」,律师并未答复。此案将择期再开庭。
林益世与妻子彭爱佳离开高院时,记者询问声请释宪的依据,但夫妻俩不发一语。
被控收贿6300万 还索贿8300万
林益世(54岁)被控于2010年担任立委期间,收受地勇公司负责人陈启祥贿款6300万元,代为施压时任中钢总经理邹若齐与子公司中联公司董事长翁朝栋等人,违反内部控管程序,将炼钢后可回收再利用的炉下渣与转炉石,卖给陈男经营的地勇公司。
林益世2012年转任行政院秘书长后,又涉以帮助地勇续约为由,向陈启祥索贿8300万元,还要求以「3、3、23」3度付款,陈启祥不甘被索贿,偷偷录下对话向《壹周刊》爆料,林益世犯行因而曝光。
当时林益世大动作开记者会呛,要陈启祥拿出让他「一刀毙命」的证据,而检调侦办期间,林益世母亲沈若兰为了帮儿子灭证,还将儿子交给她的100万美金在家中的金炉烧掉,并把灰烬冲到马桶灭证,甚至还把1800万现金装入塑胶袋丢入住家的鱼池,后来林益世被特侦组约谈,沈若兰为了救子,才把现金打捞起来,装入行李箱拖到特侦组,当时办案人员打开,现钞都还是湿的。
法院一审认为林益世虽仗势乔事拿钱,但不构成贪污,依公务员假借权力恐吓得利、公务员财产来源不明2罪,合并判刑7年4月。案件上诉后,二审法官认定林益世当时担任立委,却借由监督主管机关经济部,对中钢有实质影响力,还以撤换人事来施压中钢与中联,改依违背职务收贿罪重判12年徒刑、褫夺公权8年,连同一审被判刑2年的财产来源不明罪,合并判刑13年6月徒刑。
最高法院2018年先针对林益世涉犯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部分判他2年定谳,林益世入狱后,已于2020年4月假释出狱。
至于他被控违背职务收贿罪的部分,更一审去年8月改依恐吓得利罪判他4年10月,但最高院日前撤销,发回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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