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台湾彰化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民事判决书,胡妇在彰化市经营阳春面店,常年透过蔡姓中盘商向薛姓业者购买所生产的塑胶袋。
民国110年1月胡妇将热汤装入塑胶袋时,袋底封口处因黏封不牢固破裂,热汤从袋底大量泄出浇淋到胡妇右手臂,妇人被送往彰化基督教医院急诊,医师诊断右手臂有2度烧烫伤,胡妇认为生产塑胶袋的业者有疏失,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总计新台币94万2000多元。
被告则辩称,根据医院报告,原告没有减少劳动能力的状况,且烫伤后没有住院,就诊当日就回家休养,请求精神抚慰金60万元显然过高。
法官认为,医疗费用两造不争执,在精神抚慰金部分,参考原告证词以及考量这次伤害对原告身体、心理造成的损害,再参酌原告受伤时年纪40多岁,经营面店为业,因此判薛姓业者需赔偿43万218元,全案仍可上诉。(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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