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于台大医学系的吴绍琥,曾在荣总担任内科医师,后来开设医美诊所。判决指出,吴男曾因伪造文书罪被判拘役20日,缓刑2年定谳,缓刑已期满;另因诬告罪被判刑6月,缓刑2年定谳,缓刑至2021年8月8日才期满,但他却于缓刑期间、2019年又触犯伪证罪、伪造文书罪。

伪证案发生时,潘女在吴绍琥开设的星盒青年旅馆担任主管,她于2019年11月15日从香港搭机返台,随身及托运行李内有80多盒胎盘素等禁药,入境时被海关当场查获。

检方侦办潘女涉犯《药事法》输入禁药罪时,她辩称:「我因为做医美而认识吴绍琥医师,2019年11月要出国前,因为知道香港有美容展,就找吴绍琥咨询有什么产品可以购买,吴绍琥才会开立2019年11月9日的处方笺跟诊断证明书。」

检察官随即传唤吴绍琥作证,问他是否确实于11月9日当天在诊所亲自诊疗潘女,并开立诊断证明书跟处方笺,吴男回答:「是。」检察官又问吴男,依据出入境纪录,他11月8日出境,12日才回国,11月9日根本不在国内,怎可能为潘女看诊还开处方笺,他改口说:「也许是我7日开的,但我写成是9日,我笔误,我写错了。」但检察官不信,依伪证、伪造文书等罪起诉他与潘女。

台北地院审理时,吴男、潘女都认罪,法官认为吴男明知医师若无亲自诊察,不得施行治疗、开给方剂或交付诊断书,吴男为使潘女逃脱输入禁药罪,竟虚伪登载诊断证明书跟处方笺,更于具结后虚伪陈述,使国家司法陷于错误风险。

 

曾2次获缓刑竟又触法

法官认为吴男先前分别触犯伪造文书、诬告罪,素行不佳,法院当时考量他有医学专长,因此2案都宣告缓刑,但吴男没有记取教训,竟于缓刑期间及缓刑期满不久又犯伪证案,可见他并未因为2次缓刑恩典而受到教化,本案不宜再宣告缓刑,因此北院依伪证罪将吴男判刑6月,不得易科罚金,另依伪造文书罪将吴男、潘女各判刑5月,得易科罚金15万元。可上诉。

此外,潘女涉犯《药事法》输入禁药罪,高等法院日前判她10月徒刑,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