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时,校方主张泳池最浅处深度为110公分,最深150公分,符合教育局建议的「高级中学泳池深度」,且该校游泳池为「教学用」,而国际游泳总会、中华民国游泳协会规定游泳池水深最低限度为135公分,是针对「竞赛专用」游泳池,由于张姓学生并非在学校泳池参加竞赛时发生意外,不能认定设施有缺失,此外,他跳水入水的地方深度是否未达135公分,当时没有测量,现在已无法确认。

校方称学生以危险姿势跳水

校方还表示,张姓男学生在这个泳池练习跳水次数,估计有数百次甚至上千次,之前都没发生事故,当天是张男于自主训练时间,自发性向教练请教,他在场边多次练习后,才与其他泳队队员轮流操作,出事原因是他突然以危险姿势入水,也就是双手并未依正常情形放在头部前方跳水,且出发时的仰角过高,以致于发生事故,这是任何人都无法预期或预防的意外,张男以危险姿势跳水受伤,是他个人操作意外,张男也有过失,不该把责任全部归于学校场地及水深。

新北地院认为,公务员「故意」违背职务导致他人权益受损害,被害人可依《民法》向公务员请求赔偿;但若公务员违背职务是出于「过失」,被害人只能依《国家赔偿法》规定,向国家请求赔偿损害。张男父母既然主张教练指导学生时,未尽注意安全义务,表示教练并非「故意」违背职务,张男父母应该请求国赔,却误依《民法》诉请求学校负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判决驳回张男父母的诉求。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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