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地院认定,简男应注意车前状况,并随时采取必要安全措施,且汽车行经行人穿越道,无论有无交通指挥人员或号志指示,都要让行人先通过,并遵守速限标志规定,简男却以至少时速80公里车速高速行驶,冲撞3名行人,酿1死2伤。

法官审酌,简男犯后否认犯行,不仅未向2名女高中生、死者妇人的亲属道歉,还不认过错,反而一再指摘是行人没有注意来车,影响交通安全,认定简男犯后态度不佳,审酌他现在担任电竞游戏企业社的负责人、平均月收入2500元,判4年有期徒刑。可上诉。

全案源于去年3月18日晚上7点多,简男驾驶黑色轿车行经台北市士林区士东路、芝玉路二段路口时,飙速撞上3名走在斑马线上的路人,其中65岁谢姓妇人伤重不治,另2名17岁女高中生骨折送医。

检警调查,事故发生路段限速为50公里,但简男煞车痕却长达35.5公尺,检警根据车辆事故鉴定报告,认定简男明显超速,且事发当时时速约为107公里、98公里,接近行人穿越道也没有暂停让行人先行,为肇事主因,士林地检署因此依过失致死、过失伤害等罪起诉简男。

士林地院开庭时,曾当庭勘验2段行车记录器,画面显示,简男在限速50公里的芝玉路上,高速超越2台轿车,并在内、外侧车道来回穿梭,简男车辆高速呼啸而过的声音从2台轿车的行车记录器都能听到,但不到5秒时间,简男就撞上路人,车辆则卡在中央分隔岛,动弹不得,零件散落一地,画面相当惊悚。

法院开庭时,简男否认犯行,坚称当时时速只有45公里,是妇人突然冲出来,他来不及反应才会撞上,称自己是这起事件「生还者」,让被害家属相当气愤,甚至在言词辩论终结前,向法官撂狠话「若重判,让我安乐死」,法官也当庭怒斥:「你是不是在威胁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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