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东地方法院24日裁定指出,假扣押是保全债权的制度,债权人的债权被保全,债务人的权利亦因此受到限制,且假扣押程序不公开,贵迅速,特重时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522条第1项、第523条第1项规定,及同法第526条第2项修正理由,可知债权人声请假扣押事件时,应先就假扣押的请求及原因,尽释明之责。所谓「假扣押的原因(必要性)」即民事诉讼法第523条第1项规定的「有日后不能强制执行或甚难执行之虞」,而「不能强制执行」如债务人浪费财产、增加负担或就其财产为不利益之处分,将成为无资力等情形;「甚难执行之虞」如债务人将移住远方或逃匿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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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东地院说,债权人就假扣押的原因,必须提出可供法院随时进行调查的证据,由于债权人等提出之证据,尚不足以释明假扣押之原因,则纵使债权人等陈明愿供担保,也不能认为已补释明之欠缺,依法自不应准许其假扣押之声请,且无限期命补正之必要,而应予以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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