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许男于民国103年3月11日晚间,与4名友人前往台北市锦州街1家酒店消费,点被害女子坐台陪酒,其后并以每小时新台币2000元代价框女子出场,时段为翌日凌晨2时至7时,费用不包括性交易费用在内。

103年3月12日凌晨2时许,许男、友人与女子一同前往许男住处,许男在友人离开后要求与女子性交,遭女子拒绝,许男将女子强压在床上并跨坐在对方身上,因女子仍不从,许男从橱柜取出1把开山刀恫吓女子,说「信不信我杀了你」,随后性侵女子得逞。

判决表示,被害女子于晨5时许趁许男熟睡时逃离现场,前往医院验伤并报警处理。许男在案发后逃逸,直到110年12月间才被缉获到案。

台湾高等法院认为,许男为满足一己私欲,持开山刀恫吓被害人后强制性交行为,恶性重大,审酌许男坦承部分犯行,且与被害人以70万元达成调解,并已给付10万元,犯后态度尚可,依携带凶器强制性交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6月。最高法院今天驳回上诉定谳。(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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