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地院民事判决指出,老翁育有3子,1997年2月23日三兄弟即在他们夫妻见证下,签署分家协议书,系争房屋为兄弟3人共有,但2001年身为么子的叶男竟私下将房屋登记成他一人所有,还称是老翁所赠与。
可恶的是,2021年7月叶男趁老母外出就医,竟迅速换锁把老母赶出家门,报警亦无果,被迫住到山上农耕工寮,隔月老母再尝试返家时与叶男爆发争吵,害老母手受伤。同年11月叶男更是将老父也赶出门,叫计程车将老父丢包至兄弟家,老翁悲愤提告要求撤销房屋赠与。
老母亲痛心供称,2017年间么儿叶男曾称要奉养他们夫妻终老,因此她将省吃俭用积攒储蓄100万元交给叶男保管,如今既不愿奉养父母,自应归还她百万元。更有甚者,丈夫于今年1月25日病逝后,么儿一家竟无人出席丧葬仪式。
被告么儿则证称当初老父是自愿离开,还签署了「自愿书」,非他拒绝扶养,但法官审理认为,是被告先赶老母出家门,导致老翁顿失依靠,且若老翁自愿离家拜访其他儿子,何需立「自愿书」,诚然此地无银三百两,且被告拒绝父母返家,却任由自己儿子将房屋二楼出租予第三人作为仓库使用,坐视叶木贵在外1年多即病亡,无法在系争房屋内终老,是被告拒绝扶养叶木贵、叶许乃妹至为明确。
因此法官依民法第416条第1项第2款规定,判撤销房屋赠与,及依民法第419条第2项涂销房屋纳税义务人名义变更登记,回复为老翁,惟因老翁已死亡,由全体继承人共有,被告叶男还须返还老母100万元。
律师雷皓明曾在「喆律法律事务所」官网发文透露,遇到不肖子孙,在台湾法律能否撤销赠与?他指出,台湾也有类似韩国撤销赠与的法条来保护赠与人,依民法第416条如果受赠人有故意违反刑法有处罚的行为,赠与人在知悉后一年内就可以向受赠人主张撤销赠与,再依照民法第419条规定主张不当得利请求返还赠与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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