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姓正宫提告控诉,她和王男结婚15年,今年2月离婚,后来发现去年11月,前夫在2人还有婚姻关系时,和酒店妹谈恋爱,双方不仅在通讯软体互称「宝贝」、「老公」,还多次对彼此诉诸爱慕之情,并有拥抱、裸体等亲密举动,甚至多次到汽车旅馆、饭店嘿咻,有时还会去U2包厢式电影院,一起看限制级电影,还拍摄裸照,交往时间前后至少8个月,她得知后身心受创,因此向前夫和小三连带求偿100万。

王男和小三则辩称,2人确实相识、交往,并互称老公、宝贝,但并没有发生性关系,虽然偶尔出入汽车旅馆,但是因害怕巧遇认识的人,由于畏惧旁人眼光,只能选择隐密的空间,不是为了性交;至于2人去年10月20日拍的裸照,单纯是打闹、玩游戏输的惩罚,不是为性交而准备,且同年月24日最后一次去汽车旅馆时,并没有再拍裸照,强调拍裸照并非常态,只是一时的小趣味,并未侵害配偶权核心「贞操权」,主张免赔。

台北地院勘验王男和小三对话纪录以及2人裸照后,虽无法认定2人有发生性行为,但法官认为,两人在交往期间的亲密举动,已逾越一般男女交往份际,已破坏元配圆满幸福家庭,审酌王男大学毕业,担任资本额千万元的科技公司负责人,名下有不动产及股票,价值约1469余万元;小三大学毕业,于酒店工作,工作收入不固定,名下无其他资产等,判王男和小三要连带赔元配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