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已20岁的莎莎告诉法官,张男是她前男友,影片是2020年9月17日晚上拍摄,地点在士林区一间旅馆,那时她17岁,张男趁2人合意发生性行为时,把手机放在柜子上面偷拍,她并不知情,后来是张男的朋友告诉她,她才知道。
揭露张男恶行的友人证称,张男主动说有偷拍与莎莎性交影片,问他要不要「听」做爱的声音,他问张男怎么偷拍的,张男说:「我是斜著放,不是正著。」还教他:「你手机太大不行,手机真的要小一台、小一点,而且要黑的。」、「我会自己抓角度,这样子放著,就是一定要让镜头露出来,这样子她就不会看到。」这些对话都被张男友人录音,呈给法官当证据。
张男辩称他偷录的影片全长只有9分钟,主要为声音,并无拍到性交画面,不算引起性欲或羞耻的猥亵影音,而且他没有使用强暴胁迫、下药等方式,也不算违反莎莎自主意思。
影片录到喘息呻吟声
法官勘验影片后,认为镜头虽朝向天花板,但2人性交过程中发出的喘息声、呻吟声、肢体碰撞声都被录下,整体来看,属于足以引起性欲或羞耻的猥亵性交电子讯号,至于拍到莎莎头、脸部分,由于头、脸无论是公开或非公开活动,都不会以服饰遮掩,因此不属于身体隐私部分,也就是说,影片中构成「猥亵电子讯号」的是声音,不是影像。
法官认为目前仍读大学的张男故意偷拍,还4度播放影片共让6名友人听莎莎性交的声音,并炫耀地指明女方就是莎莎,这些行为带有恶意且不尊重女性,因此新北地院依《儿少性剥削防制条例》违反意愿拍摄少女猥亵行为电子讯号罪,将张男判刑8年,另依同法播送窃录少女非公开活动内容4罪,各判刑1年,合并应执行有期徒刑8年。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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