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高检起诉指出,王忠义不顾父亲生病体弱,2014年5月底仍替父亲办理出院,开车载回南投绕行一百多公里,前后8小时至仁爱中原部落,涉持钝器敲打父亲头部致死。同年10月,王忠义又因无业积欠卡债,带70岁中度智障母亲至国姓乡种瓜溪戏水,当时水流平缓、水深约115公分,他涉将母亲推落水中令其溺毙,诈领50万元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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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一审判王男无期徒刑,二审改判无罪,其中杀父部分无罪确定。台中高分院在去年5月底更二审宣判,没法判断王有杀人的故意,但王有照顾责任,却让母亲脱队如厕,造成溺毙,改依过失致死罪,判刑1年2月。
最高法院则认为,若认定王忠义没有弑母故意,但起诉书未记载过失致死罪,二者事实不同,全案撤销发回更三审。
更三审今天宣判,不足以认定王男有犯案动机,且王母额头与皮下的伤势,经法医认定后,认为是王母坠溪撞到石头所致,其肩膀亦无明显遭外力强压入水的证据,获判无罪。此次已是第三次判决无罪,据刑事妥速审判法规定,此案不得上诉,全案确定。
更三审指出,更二审判定过失致死罪,与检方起诉事实不同,无从变更法条,由检方另案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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