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一审判王姓女教授要赔偿校方553万余元,主要理由是她承接的研究计划和教评中心没有关联,纯属个人研究计划,无权占用教评中心办公室,且她挨告后就将办公室归还给校方,并没有难以搬迁的问题,因此判她要赔校方553万余元,但一审的认定,被高院打枪。

 

 

 

高院判决指出,王女早在她担任教评中心主任之前,就已经用借用此案办公室,可见教评中心主任的任期,与王女是否能使用办公室并无关连,也就是说,不能以她卸任教评中心主任的时间点,作为返还办公室期限,而是应该以她借用办公室的目的完毕时,作为返还时间点。

合议庭认为,此案办公室虽属教评中心专用空间,但王女承办研究计划有关保密事项,涉及资料库运用,须使用经过资安认证的此案办公室执行,如果执行地点变更,涉及资安认证事项,须经委办机关同意。

换句话说,校方与委办机关签订协议就进行研究计划,并因此获取行政管理费收入,依约有义务安排适当处所,供王女及研究助理执行研究计划,同时也是为校方履行合约义务,在王女手上的9个研究计划尚未全部执行终结前,校方并未协助她更换其他适当处所,因此王女在尚未找到其他适当处所继续执行研究计划的情况下,并非无权占有办公室,不构成「不当得利」,因此高院改判她无须赔偿校方。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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