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李女从1998年就担任台北律师公会秘书处会计,负责帐务及款项存取、拨付,但她以未入帐、短存或重复提领等方式,掩饰她从公会帐户A钱的犯行, 并于各年度结帐时,修改电脑系统会计分录,使帐列存款余额与实际存款余额一致,然后列印制作年报,提交理监事、年度大会审核。
A钱付房贷、母亲看护费
李女就这样搞了8年,台北律师公会直到2021年才察觉短少6000多万元公款,将李女移送法办,她应讯时坦承犯行,但只吐还640万元,供称:「我拿走律师公会的钱,是用于支付生活费,像是房贷、生活开销、保费,还有失智症母亲的看护费,钱都是我拿走的。」
一审认为李女颇有悔意,认罪也表示愿意偿还公款,而且已经先返还640万元,因此一审于2022年依业务侵占8罪将她判刑4年。
检察官认为判太轻,上诉高等法院,合议庭认为李女除了触犯业务侵占罪,还触犯业务登载不实文书罪,但一审在量刑时却没审酌这部分,而且李女仍有多达5458万余元没有返还律师公会,一审判刑4年过轻,因此高院今改判李女7年徒刑。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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