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何女2016年10月19日到杏立博全诊所,接受双侧眼周电波拉皮及聚焦超音波减脂疗程,下午3时由医师胡耿华为她麻醉全身,但过程中何女突然唇色发白、肤色异常,血氧饱和度数值降低,在88%至94%间摆荡长达2小时,可能有呼吸抑制、上呼吸道阻塞或心血管功能抑制等异常情形,但胡医师评估后,建议继续疗程。
下午5时许疗程结束后,39岁的何女昏迷不醒,且有呼吸道阻塞的现象,但胡医师将她留置在诊所恢复室,直到晚间8时许才为何女插管并转送台大医院,但何女的瞳孔对光线已无反应,因脑干受损严重于同年11月8日死亡。
高院认为何女在疗程结束后昏迷,已明显超过杏立诊所处置能力,胡医师却没安排她及早转院、急救,确实有医疗疏失,且与何女死亡有因果关系,而杏立诊所为黄立雄、黄博健父子合伙经营,后来还无预警倒闭,可见杏立诊所的合伙财产已不足以清偿债务,因此黄立雄父子应负连带责任,须与胡医师连带赔偿何女的2名子女共867万余元。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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