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彰化地方法院判决指出,罗结的骨灰坛安葬在彰化县家族坟墓;张男、凃男因欠债、缺钱,去年2月8日深夜持工具破坏墓园,挖掘、盗取罗结骨灰坛得手,并向罗结家属勒赎6000万元未遂,经罗结家属报警,全案曝光。
一审认定,凃男、张男涉犯刑法发掘坟墓而盗取他人火葬遗灰罪、恐吓取财未遂罪,罪证明确。
合议庭认为,凃男、张男行为造成罗结家属于痛失亲人承受无限感伤,再次无端遭受精神打击,违反社会善良风俗甚钜,惟念犯后均坦承犯行,尚有悔过之心,各别判处凃男、张男有期徒刑3年8月。
案经上诉,二审由台湾高等法院台中高分院审理。凃男、张男上诉主张,请求依刑法第59条情堪悯恕规定减刑,并愿意与罗结家属调解。
二审认为,罗结家属无意愿与凃男、张男调解,原审量刑未逾越法定刑范围,也无违反比例原则,凃男、张男上诉无理由,仍维持原判。
凃男、张男上诉三审,最高法院认为,原判决量刑妥适,日前驳回上诉,全案定谳。(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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