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指出,郭再添辖区之选民黄男透过林男之介绍參与林等人所组之诈骗集团担任車手,而疑似侵吞诈欺集团之赃款,黄于2023年 10 月 6 日疑似遭林及數名不详人士殴打,并强迫其签立車辆之让渡书,嗣经黄向郭再添求助后,郭遂透过姓名年籍不详绰号「凯哥」之人連系林男(绰号「小新」、「新仔」),委其邀同林出面协商,林遂电聯后并伙同陈、颜等人,2023 年10 月 10 日凌晨 2 至 3 时间,前往高雄市三民区烧烤店,林同意后,驾車将其带往址设屏东县林园乡之郭再添服务处内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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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判未果,林于同日 3 时 18 分许作势向外脱逃,经吴男自行驾車并伙同陈及在场數名不详成年男子追赶并将林带回后,郭再添、林男即伙同陈、颜及现场多名年籍不详之成年男子等人,以徒手、持铁棍等方式殴打林男,致其受有四肢多处钝挫伤、右手掌撕裂伤 2 公分及左腰钝伤等伤势,并自该时起,以铁链捆绑之方式将林拘禁于服务处二樓后,再接续同一犯意,将林带往郭配偶所经营、址设屏东县东港镇之民宿。

林又被带往屏东县高树乡三山国王庙旁之曾男工寮,颜及數名男子以烧红汤匙之方式烫伤林后颈。天亮后,曾遂拜托友人庄男(涉犯妨害自由罪嫌,另行侦办)另找地点安置林等人,众人遂以木箱装载林后搬上货車,驶往高雄市旗山区工寮内。

林抵达后,吴男指挥蔡等人士通知到场之黄、陈等人在该处看守林,10 月 10 日中午起,以铁链等物限制林之行动自由。林趁隙以手机传送位置讯息予胞弟报警处理,警方于10 月 12 日凌晨 1 时 30 分许,在查获遭铁链拴在该处之林,并一并查获在场之黄、陈及蔡等 3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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