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民一分局表示,经调阅检视监视器影片,该男子疑有蓄意于路中阻挡行进间之车辆,涉触犯刑法第185条第1项「…于陆路…,以他法致生往来之危险」之妨害公众往来安全及刑法第304条强制罪等罪嫌,分局已循线通知吴姓男子(26岁)到案说明,厘清案情后依公共危险及强制罪函送侦办,以严正执法。
警方说,另吴男不遵守号志、阻挡车辆一节,亦违反「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78条第1项第1款「不依标志、标线、号志之指示…」,及第4款「于交通频繁之道路,任意….或坐、卧、蹲、立,足以阻碍交通」规定,各款可处新台币500元罚锾,本分局一并予以告发,以维护交通安全。
吴男到案时,精神状态似未欠佳,有点晃神,跟警方说,自己也不知道为何会这样?
只是站在路口就触犯二项刑责?律师邵允亮表示,刑法的确有一规定,叫「壅塞道路致生危险于公众往来安全罪」。刑法185条:「损坏或壅塞陆路、水路、桥梁或其他公众往来之设备或以他法致生往来之危险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万五千元以下罚金。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项之未遂犯罚之。」实际上大多是用在设路障影响公共交通的情形。
邵允亮表示,至于强制罪,也有机会会成立,主要要看行为人主观是什么犯意,如果是针对特定人,那就是强制罪;针对不特定人,就是18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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