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央社》报导,台东县议会第19届议员黄碧妹,于109年10月22日涉嫌虚伪签名,诈领同月20日、21日的议会出席费、交通费及膳食费等津贴,共计新台币4900元。
黄碧妹一审时坦言签名过程「有一些瑕疵」,并称自己是「无心」签到,直到接受调查员约谈时,才知道不应领取这笔费用,自认只构成刑法诈欺取财罪,不认贪污罪。
一审法官考量她犯后坦承犯行并缴回犯罪所得,态度尚佳,认为她只是贪图小利,加上犯罪所得低、诈领次数不多,判处有期徒刑1年10月,褫夺公权1年,缓刑2年,并向公库支付15万元。
她提出上诉,二审由台湾高等法院花莲高分院审理。黄碧妹上诉主张,她的行为仅构成刑法普通诈欺罪,并基于职务上「衍生」的机会诈取财物,未违背职务,未损及人民权益,此轻微不法行为,若以贪污罪论处,经判刑确定且褫夺公权,将丧失议员资格,所受惩罚过苛,也不符合罪刑相当原则。
二审认为,黄碧妹涉犯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罪,包含职务上衍生机会,在现行法院见解未变更前,仍尊重最高检察署意见,若未一并宣告褫夺公权得以续任议员,显破坏国民对政府的信赖,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她上诉三审,最高法院评议后认为,二审已充分说明事实认定与量刑理由,该当诈领财物罪,其法定刑度为7年以上有期徒刑,二审已考量犯罪所得低而予减轻量刑并缓刑,并未违反比例原则,故驳回上诉,全案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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