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撤销高院的无期徒刑判决,主要理由是应重新审查蒋男是否符合自首减刑要件,以及此案的2份精神鉴定报告,法院是否采信。

全案起因是蒋嘉凯(43岁)2021年11月21日凌晨服用多种药物,包括镇静助眠及抗焦虑的赞安诺、景安宁、利福全、美得眠(FM2),还有止痛药、抗忧郁及焦虑剂,然后到桃园市龟山区一间便利商店买零食,当时是疫情期间,但蒋男没戴口罩,店员蔡男劝导他戴口罩并拒绝结帐,他悻悻然回家拿口罩,再回超商结帐,但他离开前脱下口罩,怒朝蔡男脸部丢掷。

蒋男回家后仍气愤不平,萌生杀意,携带弯刀、折叠刀、螺丝起子各1把,又去超商将蔡男诱到店外,突然持弯刀挥刺蔡男胸部、脸部、手部,蔡男徒手防御,并趁蒋男不小心跌倒,奋力夺取弯刀想逃回店内,但蒋男追上去继续挥刺,蔡男无力反抗倒在地上,蒋男才罢手,留在原地被警察逮捕。蔡男身中13刀,其中3刀刺入心脏,送医救治前因大量出血而休克,急救后仍死亡。

 

出庭说「怎么判都没意见」

法院一审前年判蒋男死刑后,他与检察官都没上诉,但因判决死刑案件,法官必须依职权上诉,全案上诉高等法院后,羁押中的蒋男曾于开庭后淡定对记者说:「怎么样判,我都没意见。」

高院认为一审没有考量蒋男是否因为滥用多重药物,影响控制力,于是嘱托台北市立联合医院松德院区鉴定,结果认为蒋男服用的多种药物中,苯二氮平类安眠药(benzodiazepines)、美德眠(俗称FM2)这2类药物交互作用,会使服用者产生暴力行为、反社会性格,蒋男因为药物作用,案发时决心以暴力解决他对店员的气愤,辨识及控制行为能力显著减低,符合减刑要件,而他先前并不知道这些药物会导致他爆冲。

另外,高院认为蒋男犯案后被羁押已经2年多,在监所并无滥用药物、反社会人格情形,足见他可以自行控制服药,没有再犯或危害公共安全之虞,基于上述理由,高院去年12月改判蒋男无期徒刑,刑后无须监护,但此判决遭最高法院撤销,发回高院更审。

民事部分,一审先前判蒋男要赔偿死者蔡男家属609万元。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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