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台中地院今天发出的新闻稿,蔡姓保母至少2次伤害被害女童,第1次是前年11月3日,蔡女以外力撞击或扭转姚童耳朵之方式伤害姚童,致姚童受有右侧耳朵瘀伤之伤害;第2次是同年11月8日,蔡女以用力摇晃或撞击等外力伤害的方式伤害姚童,致姚童受有急性硬脑膜下血肿、眼底出血、脖子受伤等伤害,当天下午蔡女自行开车将姚童送医,姚童经手术后仍于同年12月2日死亡。

国民法庭认定蔡女2次犯行分别依《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第112条第1项前段,以及《刑法》第277条第1项及第2项的成年人对儿童伤害罪及成年人对儿童伤害罪及伤害致死罪,分别将蔡女判刑3月、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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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77条第2项为过失致死罪,可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儿少权法第112条第1项前段则规定,故意对儿童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意指最多可加重到法定刑的二分之一,因此,国民法官的判决确实在法定刑度之内。但姚母认为太轻,无法接受,在脸书发文悲喊「对台湾司法好失望好失望」。

不过,台中地院并不认为轻判,台中地院透过新闻稿表示,本院就个案整体观察,逐一审酌刑法第57条各款所列科刑轻重之事项,认为蔡女为一时情绪失控伤害姚童,造成姚童死亡,对家属造成永久巨大之精神创痛;蔡女有3位小孩、先生长期在大陆工作,家庭经济不佳;蔡女未坦认犯行,说词前后反复,犯后态度难谓良好;蔡女案发后除形式上表达歉意外,没有其他更具体或实质之方式抚慰姚童家属受创之心灵,实难认蔡女犯罪后有积极弥补其所犯下之过错。

台中地院表示,基于上述理由,本院认蔡女若透过较长之有期徒刑之执行,辅以适切教化,使其能深入反省,学习适时控制自身情绪功能,培养正确之人生观,尚非全无改过迁善之可能,因此判决有期徒刑3月、9年之宣告。

台中1岁女童小桃子遭蔡姓保母虐死,国民法庭今依成年人故意对儿童伤害致死罪,将蔡女判刑9年3月。资料照片
台中1岁女童小桃子遭蔡姓保母虐死,国民法庭今依成年人故意对儿童伤害致死罪,将蔡女判刑9年3月。资料照片
蔡姓保母涉虐死1岁小桃子,一审被判刑9年3月。翻摄蔡姓保母脸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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