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指出,台中市国中教师杨姓女子(24岁),去年5月至8月间对年满14岁未满16岁的班上女学生有5次猥亵或性交,分别为5月20日国中会考当天凌晨、6月14日毕业典礼中午,均开车载女学生到汽车旅馆发生亲吻、拥抱,女师还抚摸学生胸部、下体,甚至在脖子留下吻痕「种草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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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毕业后,师生恋仍持续,在去年7月15日晚间在杨女住处,再次发生抚胸侵下体;去年7月18日,杨女上午开车载女学生到摩铁发生性行为,下午睡醒后又抱住女学生摸透全身进行猥亵。

台中地院。资料照片
台中地院。资料照片

杨女落网后否认犯行,辩称有亲吻与抱抱,曾碰触到大腿内侧或轻摸到胸部,不认为自己有猥亵或性交。直到台中地院审理时才坦承犯行,当庭向对方家长道歉,家长强调「不要求赔偿,(杨女)知错能改才是我们要的,希望不要再与我女儿联系」。

法官考量老师案发后丢了教职,年轻识浅、血气方刚,坦承犯行的态度尚佳,已有悔悟之意。依对于14岁以上未满16岁之女子为猥亵行为罪4次,每次判刑3月;性交行为罪1次,判刑5月,合并应执行6月徒刑,可易科罚金,缓刑2年期间禁止与这名女学生见面、接触、通话、通信,并须接受法治教育课程2场次。全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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