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CTWANT》报导,刘君玲其中一名前男友指出,刘君玲长相亮眼、工作积极,两人认识一年后便开始交往,但女方当时称自己正和施暴前夫打离婚官司中、牵涉小孩,怕两人关系会影响官司结果,故希望能暂时不公开。

由于行程忙碌、行踪难掌握,刘君玲有时都会突然失联半天、甚至两天,但前男友发现,对方不仅经常跟在一名被她称为「干哥」的某知名大哥身边,两人甚至还传出各种流言耳语,害得情侣俩总是激烈争吵、分手无数次,直到后来明白女方来住自己家像「劳军」才铁了心分手,并恍然大悟:「刘君玲是爱我的人、爱大哥的钱。」

没想到,刘君玲闺蜜事后告诉该名前男友,原来刘君玲早就计划要一步步接近大哥,且在与对方举行私人订婚宴后,她又趁其入狱时回头找前男友、痛哭求复合;直到今年3月,大哥与刘君玲吵架后便决定追查行踪,结果意外揪出她正在勾搭小18岁阵头男友,气得解除婚约;随后,大哥与前男友对质发现这段「三人行」关系已长达一年半,原来女方之前的吵架离家都是为了待在另一人身边。

年轻时的刘君玲。翻摄刘君玲脸书
年轻时的刘君玲。翻摄刘君玲脸书

针对被指控劈腿一事,刘君玲昨(2)日深夜发布约千字的律师声明,除了强调自己遭恶意言论抹黑外,同时更反控前男友根本就是法院认证的恐怖情人,声明书全文如下:

刘君玲致力奉献生命礼仪,并长期无偿为贫苦无力者美容送行,深获社会各界肯定。近日却屡遭有心人士以恶意言论攻讦抹黑,为正视听,谨代刘君玲声明如下:

1、 本人刘君玲从未从事公职,亦无德无能滥充舆论领袖,故本人之情感状态,自与公共利益无关,绝非可受公评之事

刑法第310条第3项规定:「对于所诽谤之事,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但涉于私德而与公共利益无关者,不在此限。」、同法第311条第3款复规定:「对于可受公评之事,而为适当之评论者。」因此,除非证明与公共利益有关,否则尚不能仅为他人窥探隐私、闲论八卦之目的,而强令本人之名誉权之保障有所退让(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25号民事判决参照)。

2、 周恩兆先生与本人交往时,经常因琐碎细故就动辄辱骂本人,业经台湾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简字第3478号刑事判决定谳,诚可谓法院认证的恐怖情人

「周恩兆前与刘君玲有感情等纠纷,竟基于公然侮辱之犯意,于民国111年10月12日某时许,利用设备连结上网际网路后,登入社群软体脸书…,在其个人帐户之网页中,刊登『刘君玲有够破干你老78』、『惊爆...这个女人一生毁了超级无敌恶心』、『刘君玲你是一个非常恐怖的人我的天哪...』…足生损害于刘君玲之名誉及社会上评价…。」等语,有台湾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简字第3478号刑事判决可资参照。显见周恩兆于交往过程中不思理性沟通,却屡次以公然侮辱之方式折磨本人,确实是法院认证的恐怖情人。

3、 吴明达先生与本人交往时,曾在餐厅以丢掷冰块桶等方式殴打本人,本人畏惧其淫威,加之委屈求全,不忍提告,讵料吴明达先生反而于分手后持续向本人索要财物,对本人一介女流强逼至此,岂是大丈夫所当为

刑法第277条第1项规定:「伤害人之身体或健康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同法第305条复规定:「以加害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之事恐吓他人,致生危害于安全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罚金。」于113年3月中旬,吴明达先生在隐士餐酒馆永春店,竟对本人拳脚相向,甚至对本人丢掷冰块桶,幸经友人劝退,本人才免于进一步伤害。殊不知,吴明达先生却于分手后,托辞向本人漫天索要财物,并称如若不从,便要本人好看云云,令本人心生畏惧不已。

本人刘君玲长期奉献生命礼仪,虽不敢妄称菩萨心肠,但既委请律师声明如上,如再遇有造谣生事者,必祭出金刚手段,祈请有心人士切莫自误,以免讼累!

协胜国际法律事务所
许 哲 维  主持律师
中华民国113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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