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哲敏日前向新北地院声请停止羁押,合议庭认为郭男若能提出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对他应有相当程度的心理约束力,无须继续羁押,4月23日裁定郭哲敏除了要提出5000万元保金、限制出境、出海及住居,还要接受电子脚环监控,且不得恐吓、骚扰、接触、跟踪本案相关证人,郭哲敏亲友随即为他办保,让郭当天顺利离开新北地院。
新北检不服提出抗告,认为郭哲敏境外资产雄厚,也有投资柬埔寨土地、泰国曼谷房产不动产,且持有柬埔寨护照,国际往来频繁,也曾办理新加坡投资移民,有绝对财力潜逃。此外,郭哲敏是赌博、地下汇兑、洗钱犯罪集团首脑,先前已有灭证事实,交保措施无法防止勾串证人及同案被告,也无法防止郭破坏监控设备、以偷渡方式弃保潜逃,认为仍有羁押禁见必要。
检方表示,郭哲敏财力雄厚,交保金额显然过低,无法达到阻止2人弃保潜逃的目的,认为应将交保金提高至2亿元以上。
高院合议庭认为,郭哲敏涉犯《银行法》等罪嫌重大,有逃亡事实,并有串证共犯、证人之虞,且新北地院没有具体说明为何2人遵守谕知条件,就能达到避免串证目的,因此撤销原裁定,发回新北地院重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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