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案因由于民国103年12月间,刘男因不满女友分手,骑机车寻求挽回未果,在高雄市左营区哈啰市场附近,发现买菜后准备驾车离去的退休女教师,并萌生强盗车辆犯意。刘男被指控趁女教师开门之际,以铁锤重击,使她瘫坐车内右前座,但刘男见被害人似有苏醒迹象,再持铁锤2度重击。

然而被害人车辆排档设有暗锁,刘男无法将车开走,愤而搜刮被害人皮包中的新台币2000元,并性侵被害人后离去,女教师因头部粉碎性骨折等14处重创伤口大量失血而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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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地方法院一审以刘男行凶手法泯灭人性,无再教化迁善可能,依强盗杀人罪判处死刑,上诉二审高雄高分院判决仍维持死刑。性侵部分则已判刑10年确定。

本案经最高法院3度发回更审,更一审至更三审均维持死刑判决,然而最高法院认为死刑理由并不完备再度发回,7日高雄高分院更四审以强盗杀人犯行是随机偶发,不符「情节最重大之罪」,首度改判刘男无期徒刑,全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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