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地方法院判决书指出,台南市新营太子宫主张曾女民国77年6月至106年11月受雇担任庙方执行秘书兼会计,负责一切行政事务与财务帐册登记、会计传票制作等会计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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庙方表示,新营太子宫是著名宫庙,平日信徒众多,捐献丰厚,所有现金收入由行政人员收取统一缴交给曾女点收、保管与帐册登载,但曾女退休后,庙方将各项帐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查核,才发现曾女侵占约新台币3000万元。

曾女否认侵占指出,她是执行秘书,也从事会计事务,但未经手现金财产,何况庙方请款、取款程序及香油收入清点登帐,由不同人负责,更有多名负责人签章,她未在单据签章及过问请款人请款目的,无侵占财产可能。

台南地院则认定庙方实际收支和结存金额短少2900多万元,和庙方执行会计业务有相当因果关系,也确实有短少情形,判处曾女应给付庙方2900多万元,及自108年8月24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周年利率5%计算利息。(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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