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水表示,李艳秋明知母亲民国95年已有失智症,却涉嫌伪造母亲96年1月31日手写的授权书、署名,载明母亲所有的动产、不动产依照先前安排处理;此外,李艳秋欲减少分配他应继承的遗产,涉嫌伪造他于97年1月9日向母亲借款新台币70万元的借据与署名。
李金水向士林地检署提告李艳秋涉嫌伪造私文书。士检检察官认为,李艳秋罪嫌不足,将李艳秋不起诉处分。台湾高等检察署驳回再议确定。李金水认为,原不起诉处分等认事用法违误,有未尽调查情形,向士林地方法院声请准许提起自诉。
士院认为,此案依据卷内现有积极证据资料,难认定李艳秋涉犯伪造私文书罪,原士检检察官不起诉处分及高检署驳回再议处分书,认事用法并无违反经验、论理法则或其他证据法则,李金水声请准许提起自诉无理由,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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