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目前仍在军中服役的许姓男子(案发时19岁),与洪姓少年(17岁)因打球认识。2022年7月9日上午,2人相约去禁止戏水的谷关马陵野溪游泳,2人溯溪时,洪姓少年踩到石头时不慎滑倒落水,失去踪影,许男吓得赶紧上岸报警,警消派出潜水人员到场搜救,隔日在深约3米的潭底找到洪男,但他已明显死亡。
洪男父母认为是许男「带」未成年的儿子去危险水域戏水,才导致儿子溺毙,对他提告。检察官调查也发现,当时许男开车载洪男前往,车子停在中横管制站旁,2人无视台电的警告标示,攀越管制铁门后步行前往马陵野溪。
检察官认为许男违反《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使洪姓少年处于生命、身体易发生立即危险或伤害之环境,且许男找洪前往溯溪时也未携带有完善的救生装备,具有过失,因此依过失致死罪将他起诉。
许男否认犯行,辩称原本约洪男去「蝴蝶谷瀑布」,后来是洪男提议去「马陵野溪温泉」,洪知道该处为台电管制区,也知道是危险水域禁止戏水,自己曾在枯水期去过一次,认为可以在溪水中行走,事发当天涉水时一开始水深在膝盖以下,走到一半才发现水深已到胸口。
法官勘验双方案发前的对话纪录,发现许男确实曾于2022年7月5日传讯给洪姓少年,邀他「这礼拜六我们去蝴蝶谷瀑布」,洪男原本同意,但因后来另名同伴因故不去了,许男传讯表示「不去了」,洪男则回讯息问许男「还是你要去天然温泉」,未能排除是洪男主动提议更改出游地点的可能性存在,后来双方还提到要带什么物品等细节,未见许男有积极劝诱、煽惑被害人之言词。
另外,马陵野溪温泉虽为危险场所,但法官认为,许男与洪男关系仅系相约出游的朋友关系,尚难认许男基于何等法令、规则、契约、习惯、法理或一般日常生活经验,对洪男负有应告知或备妥完善之溯溪救生装备之注意义务,亦不能仅因许男年龄稍长于洪男,且年满19岁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强令许男负担上开注意义务。
根据上述理由,台中地院一审判决许男无罪,许男家属不服,委由检察官上诉到二审,台中高分院审理后仍认为许男无罪,驳回上诉,全案定谳,不得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