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地检表示,原审认为通讯译文未经法院认可,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检察官去年10月24日向台南地院陈报并经认可,该部分原审认定显有违误。此外,原审判决对于犯罪事实的认定,多采用被告等人在审理中以证人身分之部分证述,做出有利之认定,却不论侦查中之供述或具结证述内容,亦未本于经验或論理法则,斟酌全般情形,作合理比较,定其取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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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方指出,被告邱莉莉、林志展、郭再钦曾密集会面或电话联络,谋议采取贿选及恐吓方式以力求邱莉莉当选议长,先透过杨志强向方一峰刑求贿赂,再由黄怡萍、林士杰参与妨害方一峰自由行使议长投票权。郭再钦、邱莉莉、林志展、李文俊、黄丽招、黄怡萍共同对李镇国、高玫仙行贿,分别涉犯行求贿络及期约贿络等罪嫌。
检方说,据侦查中证述以及羁押庭与审理中供述或交互诘问时之证述内容可知,10名被告位居要职或久经社会歷練,于己不利的问题大多避重就轻,而各个被告本是为求议长胜选而结盟,彼此间并无仇隙或恩怨,故为求妥适、严谨地认事、用法,原审本应将众人调询、侦讯及审理时之歷次笔錄内容进行整合、勾稽比对,以求慎断彼此间供述内容的真实性,并于判决中說明采择之标准及理由。
检方指出,原审仍于判决中說明「认其证词适合为待证事实之证明,先前于调查笔錄或侦查中之供述即不具前述较可信之特别情况及证明犯罪事实存否之必要性」,却不采被告在侦查中供述或结证内容。
检方举例,原审以被告A转换为证人A时之证述内容而为有利被告A之认定,即证人A說被告A无罪,故被告A无罪,循环論证之谬误。再者,李镇国等人就A保证、B折扣、C经费及D薪资给予等条件之侦查时陈述与原审所采认之审理中陈述显然不一致,原审皆未详予审酌即迳自对被告等人为有利之认定,显有判决理由不备之违背法令情形。
台南地检于上诉书中汇整比较被告侦查中或具结等证述内容,且详述原审判决认定有何悖于经验法则及論理法则之处,并提出通讯监察译文经法院认可函作为上诉理由,依法提起上诉,期法院将原判决撤销,做出适当合法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