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判决指出,陈宏嘉(31岁)与陈女同居,并育有一对当时仅10个月大的双胞胎儿子,由陈女担任传播妹支应家计及清偿陈男债务,陈男则负责照顾2个孩子。不料,陈男不满陈女与工作所接触之异性暧昧不清,且经常抛下稚子让其独自照顾等节心生不满,2人于2019年11月3日上午发生争执,陈男竟徒手掐勒陈女颈部,致陈女因窒息而呼吸衰竭死亡。

陈男杀害陈女时,双胞胎儿子正在睡觉,但他担心2个小孩未来看待自己的态度有异,或遭受外界异样眼光,且将来恐无人照顾,竟在行凶12小时后,即11月4日凌晨0时许,当时在地板上玩耍且毫无抵抗能力的双胞胎儿子,放入洗衣机之洗衣槽内,再塞满厚重之毛毯,盖上洗衣机上盖后,再盖上2大件毯子意图闷死他们。陈男听闻2个孩子的哭叫声,但仍坐在沙发上不为所动,直到确认已无哭泣声,才将洗衣机上盖打开,抱出已因窒息而呼吸衰竭死亡的2个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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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男杀害陈女及双胞胎儿子后,清理现场自己的衣物,为避免发出尸体过早腐败发出臭味,将冷气调低到22度,又在尸体喷洒香水,之后驾车离开租屋处,拿著陈女的钱四处与朋友吃喝玩乐,至同月8日在彰化县网咖落网。

陈男勒死陈女的部分,被依杀人罪判刑13年确定;杀害2名幼子的部分,则被台中地院判处死刑、褫夺公权终身,二审维持死刑判决。

台中高分院更一审法官认为,陈宏嘉一次剥夺属于至亲之2条无辜的小生命,犯罪手段泯灭人性、令人发指,对社会冲击极大,违反义务之程度重大,并造成重大、无法回复之损害,当属公政公约第6条第2项所规定得判处死刑之「情节最重大之罪」。

法官说,但经盘点陈犯罪之一般情状,陈杀害2名稚子犯罪动机之形成受到其成长环境所养成之人格特质,及案发时面临之巨大生活压力极大之影响,而其成长历程历经父亲酗酒家暴、母亲精神病发作等因素,因而养成其低自尊、抑郁、悲观等人格特质,以及陈本身能力就不好,又遭逢一连串不可控之因素,诸如因身体因素无法工作、因母亲与陈不合吵架导致临时需搬家、唯一感情依附对象陈女与男客暧昧不清等,导致陈面临多重压力每况愈下,再者陈欠缺来自家庭及社会的支援,无法由其他方式获得支援及排解压力。

法官认为,陈男于遭警方逮捕后均坦承犯行,对于杀害其稚子之犯行具有悔意,且表示有意愿进行修复式司法,愿意将名下所有不动产赔偿被害人家属,并主动全额清偿犯罪被害补偿金,虽不能与完全填补犯罪所生之损害同视,但仍足征其犯后确已知所悔悟,且其目前名下之不动产仍有相当之价值,足见其有意愿与诚意积极且具体填补其犯罪所生之损害,以上之一般情状应得以作为减轻陈责任之依据。

法官强调,经台湾司法心理学会鉴定结果,认陈仍有矫正及再社会化之可能性,且若经监所适当之处遇措施,亦非无降低其再犯风险之可能性。因此堪认陈男尚未达求其生而不可得之程度,是就陈所犯成年人故意对儿童犯杀人罪部分,量处无期徒刑,并依法褫夺公权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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