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东县政府交通及观光发展处表示,依据发展观光条例第53条第1项,观光旅馆业、旅馆业、旅行业、观光游乐业或民宿经营者,有玷辱国家荣誉、损害国家利益、妨害善良风俗或诈骗旅客行为者,可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锾;若涉及情节重大者,可处新台币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锾,并定期停止其营业之一部份或全部,或废止其营业执照或登记证。

 

交观处卜敏正处长指出,由于此一案件业者违法行为情节重大,不仅违反善良风俗,也严重影响台东县观光形象、损害观光利益,因此,县府将依法处以最高50万元罚锾,并依法废止其民宿登记证。

交观处强调,将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启动专案稽查小组,确保类似事件不再发生。同时也呼吁所有从事旅宿业务的企业和个人,应切实履行保护客户隐私的法律义务,遵守行业规范,保障公众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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