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方指出,詹员为屏东县政府警察局恒春分局建民派出所员警,113年2月16日17时40分许,建民所员警傅员因认蔡男涉嫌窃取机车,前往蔡入住之旅社,恰见蔡因而尾随其后,发现蔡至停有失窃机车之光复路空地一带,遂联系值勤员警陈员到场支援,与陈一同执行勤务之被告詹亦随同前往。

抵达现场后,詹警因不满蔡否认犯行,竟假借职务上之机会、权力,基于伤害人身体之犯意,于同日17时48分许起,先将蔡推至墙边,并以手压制蔡肩膀使其坐下,再以警棍敲打蔡左小腿及右小腿各1下,致蔡受有两侧小腿中段内侧深达皮下组织之小裂伤之伤势,接续在蔡已靠墙坐下且遭压制肩膀、无反抗且无脱逃可能性之情状下,竟再以右手持警棍细端戳刺蔡左胁腹部1下,接续以右手持警棍戳刺蔡左胁腹部1下,致蔡受有左胁钝伤、脾脏裂伤并大量内出血之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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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日18时19分,经蔡口头同意搜索,被告詹即带同蔡于18时27分许抵达旅社搜索,且不顾蔡至医院验伤之请求及无法自行行走需人搀扶之身体状况,仍于搜索完毕后将蔡带回建民所欲制作笔录,惟于同日20时23分发现蔡经呼喊无反应且无脉搏,经施以CPR救护并送医急救,然到院前即无呼吸心跳,并因脾脏裂伤并大量内出血,续发低血容休克,于同日21时29分许宣告死亡。。

该案经承办检察官于113年2月22日向台湾屏东地方法院声请羁押禁见被告詹获准,并经法院准予延长羁押后后,调查证据完毕,业经侦查终结,被告詹所犯属国民法官法适用之罪名,113年6月17日移审法院审理,检察官到庭论述,经法院裁定继续羁押;地检署将考量并征询被害家属意见,依国民法官法之程序,在法庭执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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