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局长李善植日前曾点名丰原庙东的怡豫股份有限公司,自去年下半年与资融公司合作后,争议案件大幅成长,今年被申诉件数迄今更高达17件,居所有美容业者之冠,部分消费者表示即使主张交易类型为访问买卖,依法于7日犹豫期内要求解除契约,业者也会以仪器拆封检查或实体店面贩售为由,拒绝解约退费,行销手法最具争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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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1名24岁的女性消费者向法制局申诉,行经丰原庙东夜市该店家骑楼处,遭员工引导入内行销,在消费者年轻不知如何拒绝下,让她签下签立10万2000元的美容商品买卖契约,并引导消费者拆封所赠送的美容仪器进行检查。消费者返家后(7日内)要求解约退货,业者却又以美容仪器经拆封检查,非保持完整为由拒绝解约,只同意降低消费金额至8万5000元,消费者为求减少损害而不得不与业者签下和解书

法制局说,新法实施后,该公司若仍未改善,违反自治条例相关规定,可能成为适用张贴消费警讯的首例。
 
李善植表示,过去市府遇到有重大损害消费者权益之情形,会发布消费警讯提醒消费者注意,但有时民众可能没看到消费警讯,或业者故意更换招牌或名称,让民众不知道业者就是问题商家,因此,本次自治条例特别针对违反消费者保护法令且消费争议案件显著增加,又未妥适处理之业者,增加在其营业处所公告消费警讯的规定。

李善植说,未来民众前这类问题商家消费时,首先映入眼帘的就是市府公告的消费警讯,第一时间提醒消费者慎选交易对象,消费前要三思。这是全国首创之新制,期盼能借由消费警讯之充分揭露,有效遏止此类业者层出不穷的消费纠纷。 
 
李善植进一步表示,本次自治条例并针对现行消费者保护法不足之处,因地制宜补充相关规范,举例而言,中央某些定型化契约应记载事项有规定业者必须要办理履约保障,但业者若未实际办理履约保障,事实上无法发生「视为已记载」的效果,故本次特别要求业者应依公告之定型化契约确实办理履约保障,并加入罚则。

此外,业者若采取「无卡分期」或「先买后付」等与第三方贷款或债权让与之交易模式,要求业者须告知消费者办理分期付款或贷款之相关资讯,例如要告诉消费者资融公司之名称、分期付款之利率、期数、违约责任、同时履行抗辩权等重要资讯;另经消费者签名之定型化契约,业者也应提供给消费者,否则皆可能受罚。 
 
法制局表示,本次《台中市消费者保护自治条例》修正,是因应近年来新型态消费争议类型,提出解决问题及保护消费者之方法,期盼行政院能予支持及核定,并希望抛砖引玉,由中央在消费者保护法中明定更高的罚锾,才能有效遏止全国违规行为不断发生,有效落实消费者权益之保护。

消费者主张「访问买卖」,向丰原怡豫公司要求退款,但最后只能将订单从10万2千元降到8万5千元。市府提供
消费者主张「访问买卖」,向丰原怡豫公司要求退款,但最后只能将订单从10万2千元降到8万5千元。市府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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