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警分局太昌派出所员警于前天晚间9时许,执行勤区查察勤务时,行经花莲市建国路二段,发现前方黑色自小客车行迹可疑,经查询发现该车于稍早在台中被通报为失窃车辆,员警随即对该车辆实施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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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车共有驾驶林姓男子及乘客陈姓男子、林姓女子3人,经了解,他们是为了来花莲旅游,所以林男及陈男在台中窃取林男嫂嫂的汽车,并沿中横公路开到花莲,员警将林男等3人带返派出所调查,又发现林男为无照驾驶,立即予以告发。经警询后,依涉嫌刑法窃盗罪移送花莲地检署侦办。
吉安警分局呼吁,依据刑法第321条规定,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窃取他人之动产者,结伙三人以上而犯之,构成加强窃盗罪,最重可处5年有期徒刑,切勿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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