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男在先前庭审时表示,赖姓高中生出身于斗争激烈的家庭,生父过世,生父元配曾限赖生母子搬离住处,并阻挡他们将神主牌请回家中供奉,去年5月4日把赖生带出去,询问他是否愿意结婚,两人遂到户政所办结婚,自己的想法就是结婚后两人同住,赖生可躲避家庭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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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询问2人是否有感情基础,夏男反呛「什么是感情基础?可以量化吗?每人主观感受不一样!」还说检察官迫于舆论压力将他起诉,「一个人的正义,不应该建立在对另一个人的不正义」。被问到为何帮赖生处理财务,夏男则直接呛审判长「妳问这个很可笑」,他们从事地政士事务所,当然会帮赖生处理财务。
夏男还质疑「同性结婚要法官或检察官审核?还是设同性婚姻委员会审查?或公民投票同意?」并呛说如果判决有罪,「是不厚道的判决,是迫于舆论的判决,不是尊重2人自由意识而结婚的判决」。
法官指出,依夏男历次供述,可知赖生在案发当日对于生父过世仍悲痛至极,更须面对其与生父元配的纠纷及争产问题,根据夏男最初的说法,案发当日与赖生谈论其父过世及家中之事后,2人即前往办理结婚登记,显见2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事,系与赖父及处理赖生家中之事有关,堪认夏男在案发当日知悉赖生欲解决上述问题后,即向赖生提议2人形式上办理结婚之登记,将可防止赖父元配争产。
法官认定,赖生虽无与夏男结婚之真意,惟衡酌赖生当时甫年满18岁、高中仍未毕业,尚属涉世未深,相关法律常识及智识经验均有所不足,因而轻信被告片面之说词,基于欲保有生父赠与巨额不动产之目的,遂同意与被告办理假结婚。
此外,法官认定夏男与赖生先前并无亲密之交往或互动,赖生的导师、辅导老师、同学均证称赖生极为排斥与同性之肢体接触,在性向上为异性恋,并无同性恋或双性恋之倾向。
法官痛批夏男犯后矢口否认犯行,饰词狡辩,态度不佳,毫无悔意,为图个人一己私利,利用赖生年纪尚轻、涉世未深、亟欲解决家族争产问题,并对夏男极为信赖之人性弱点,以前揭话术骗赖男假结婚,于本案居于主导之地位,堪认夏男主观恶性甚高,法治观念极度偏差。
法官还说,夏男办理假结婚之行为背后,牵涉赖生名下庞大之财产利益,其犯罪手段明显悖离一般人民之道德感情,并严重侵害及滥用民法所建立之婚姻登记制度,犯罪情节重大,因此依伪造文书罪将他判刑1年6月,不得易科罚金,但全案仍可上诉。
台中地院庭长李进清表示,夏男所犯伪造文书罪为最高本刑3年以下之罪,一般情节较轻微的案件,大多判刑4月或5月,得易科罚金,本案判刑1年6月,若定谳不得易科罚金,刑度在伪造文书罪来说属于中重度。